一、年审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中小学和部分拟试点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城乡经济组织(包括在本区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商投资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或达到及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均为年审对象。
二、征收范围:
凡上述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年审及征缴时间、标准 :
(一)按照上级跨年度征收就业保障金的要求,2010年度的年审工作从即日起至6月底止。
(二)征收2010年度就业保障金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
(三)征缴标准:根据修改后《汕头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上岗就业的,以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平均在岗人数×1.5% ;(本项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
2、单位应缴保障金=(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残
疾职工数)×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0年度为27742元)×80%。(本项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四、年审及征缴地点:
(一)年审地点:濠江区达濠国诚园2幢203号区残联(电话:87389827;传真:87389827;)
(二)征缴地点:濠江区地税局及其所属各地税分局。(区地税局地址:达濠府前路;电话:87384502)
五、年审征收程序:
(一)年审须提交的资料
用人单位须在规定年审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或证件到区残联如实申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负责督促落实下属单位或部门的年审工作。
1、上一年度(即2010年度) 1月份、6月份和12月份本单位人员工资发放表(历年有年审还应带齐年审手册,初次年审的单位还须提供区地税部门编制的纳税编码,属企业年审的还须提供:①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③《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并盖章的《汕头市濠江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表》(见附表1);(所有年审单位都须填报)
3、填写并盖章的《汕头市濠江区在岗残疾职工登记表》(附表2)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和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外,下同);
4、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1年或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凭证等材料。
(二)办理的程序
依照省的统一要求,我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全省网络年审,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各用人单位填写相关报表送区残联审核;
2、区残联根据区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等资料位进行审核。
3、经区残联审核安排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区残联出具《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标通知书》,用人单位签章确认后,在年审手册上直接加盖年审专用章完成年审手续;
4、未达比例的单位由区残联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核定书》,用人单位签章确认后,再由区残联打印应《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在期内凭《缴款通知书》到区地税部门服务大厅依法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续,由区地税部门实施银行扣款或打印《一般缴款通知书》后持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款(现金、转账均可);
5、完成缴款后,用人单位再凭加具银行印鉴的留存《一般缴款通知书》或到地税机关换发的电子税收票证及年审手册,到区残联加盖年审专用章方能完成缴交工作。
(三)对逾期未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视为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经审核后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区残联按照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予以催审、催缴,直接提请区政府给予财政扣款和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残疾人就业年审表格下载.doc
汕头市濠江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